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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解聘员工未提前通知 赔偿应否加一月工资?
姓名:张女士 [2021-04-08]
留言内容:近日,我所在的公司突然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但其不能提供我不能胜任工作的任何证据。更为出格的是,公司不仅没有我入职以来不能胜任工作的记录,而且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我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任何记载。不知公司是怎么想的?

  在此情况下,我想知道自己能否以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告诉我、其解聘行为违法为由,要求公司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回复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来看,当用人单位依据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其中的一个月工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   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主张赔偿金的事实依据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可知: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只有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重于代通知金。   与之对应,公司虽然是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你解聘,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更没有履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一环节,意味着其解除行为违法,其应承担的责任是向你支付赔偿金。 [2021-04-08]
标题:湖北宜昌奥美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理张松林强奸我妻子
姓名:李军 [2016-12-18]
留言内容: 夫妻两人都在同一公司上班,我老婆被宜昌奥美经理张松林在公司里猥亵调戏了,强奸了。2011年1月10日晚上,我老婆应张松林的要求到公司加班.动手动脚。我老婆开始反感并对其发火,张松林不仅不加收敛,反而动手将我老婆的手臂反扭后往后拖。我老婆继续反抗并打张松林的耳光,还将连脸部抓破,咬伤连手背,但还是被张松林拖到卧室摁在沙发上。张松林用言语恐吓我老婆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闹得沸沸扬扬。这件事情发生了好几天,我老婆才告诉我跟我说,我就报警了,公安局来人就把他带走了,在警方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却因为强奸的证据不足被驳回,由于强奸案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而事情已经过去好几天,这对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警方无奈,只拘留了四天,就把他放出来了,现在还是宜昌奥美经理。气愤不气愤?我们悲愤而又无奈!难道这世上真的就没有公道了,黑的就真的能被说成白的!!我的老婆就讨不回公道了吗?这种禽兽就这样逍遥法外吗?这不是让这些禽兽们认为:只要有关系没证据就不能将他怎么着吗?他不是还要继续作恶惨害妇女吗?还怎么让老百姓相信法律啊!打击罪犯保护人民,不是成了保护罪犯坑害人民了吗!我是无路可走了,请大家想想办法!!求了!!! 我们现在只有等,但是不管等多久,我们都不会放弃。我们不能背负耻辱过一辈子! 我们已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我老婆遭受了张松林的恐吓和折磨,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摧残,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都受到了损害。宜昌奥美经理张松林阴险狡辩,有胆强奸人,无胆承认。 宜昌奥美经理张松林道德品质败坏的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到底还有没有人性、良知、道义?我为张松林这个披着人皮的野兽残害妇女的行径而愤恨满腔!就是倾家荡产也要将宜昌奥美经理张松林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愿法律能为我们讨回公道。恳请法律界有良心,有正义感的人士为我老婆申张正义、主持公道,将以身试法的宜昌奥美经理张松林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呼吁大家为我们主持公道!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能为我们讨回公道!讨回做人的尊严!我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替自己讨回公道,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为了讨回法律公道,望各级政府领导重视,让社会公平、公正,我相信正义总会战胜邪恶。以上所反映的都是实情,我用我生命作保证! 上述情况均属事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写都属事实,恳请有关部门予以核实,若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愿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
标题: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姓名:利 [2016-09-19]
留言内容: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回复内容: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016-09-19]
标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姓名:刘 [2016-08-26]
留言内容:问:2012年11月4日,我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季节性临时用工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招录王某为季节性临时工,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2013年5月22日,我公司与王某双方又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满后,我们未续签书面的劳务合同,但王某仍然在我公司工作,我公司也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2015年4月11日,我公司向王某送达了通知书,其内容为因王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我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请王某在接到通知书一个月后按规定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同年4月17日,王某向第四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16日第四师仲裁委员会向王某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现王某认为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按三个月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500元及加倍赔偿金10500元;案件受理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同时适用么?
回复内容: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惩罚性和补偿措施,其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和保护劳动者,而且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看,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之间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重叠关系。本案中,王某既要求你公司支付赔偿金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2016-08-26]
标题:这条所谓的“婚前协议”有效吗?
姓名:刘女士 [2016-05-17]
留言内容:问:我和丈夫小王是“闪婚”,我们在准备婚礼时,小王提出,为了保障婚姻长久,应该先立个“婚前协议”,婚后无论哪一方以任何理由先提出离婚,都要无条件赔付对方10万元钱。我想了想也同意了,在协议上签了字,毕竟“闪婚”最怕“闪离”,这个协议至少可以保障婚姻的稳定。婚后,我发现小王好吃懒做,还有只要我单独出门,他就疑神疑鬼。多次争吵后我鼓起勇气提出离婚,可是小王马上拿出“婚前协议”,说离婚可以但是必须先拿出10万元钱。请问我提出离婚的话,是否一定要赔钱呢?

回复内容:答: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男女双方拥有婚姻的选择和决定权。这条“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为离婚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您只要认为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有权提出离婚,不用承担10万元的赔偿。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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