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的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某某市人民法院有关本案的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某,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无异议。就事实和情节围绕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第一次贩卖冰毒的数量应该扣除0.17克。
2013年4月6日,刘某第一次帮助薛某与施某买卖毒品,薛某只给了刘某1000元,按照600元一克的价钱,薛某只能买1.83克冰毒。刘某自己拿了200元出来买了0.17克冰毒,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第一次贩卖毒品数量不应定为0.83克。
二、贩卖毒品罪比照从犯量刑。
若施某到案,依据本案案情,刘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只是帮助把冰毒卖给薛某,只起到了帮助犯的作用,并且从中并未获取利益。因此可比照从犯从轻处罚。
三、悔罪态度端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弥补了对方损害。
被告人刘某在事后悔罪态度端正,并赔偿医药费等给被害人,弥补了对方损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现有谅解书一份,请求法庭按照谅解书的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能够两罪合并在一年至一年半之内量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
陆逸君 律师
2013年*月*日
2013年9月18日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