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建宏诉被告唐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诉讼中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并预交了鉴定费6000元。鉴定意见结果为:借条上署名“唐小勇”的签名字迹不是唐小勇所写。为此,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对于被告预交的鉴定费该由谁承担?存在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原告承担。理由: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经鉴定借条上署名“唐小勇”的签名字迹不是被告唐小勇所写,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必然不予支持,尽管原告撤回起诉,也改变不了其仍然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而鉴定费也应当包含在诉讼费用的范围之内,因此应当由原告承担。2、按照通常惯例和一般做法,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预交,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鉴定结果有利于哪一方则哪一方不用承担鉴定费用,而应由对方承担,这才体现公平和诚信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承担。理由: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此类费用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予以反驳从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属于被告方在诉讼中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当然是其自己举证的义务和范围,那么对于因为其自身举证需要申请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自己承担,符合上述规定中“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这里指的是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负担的是“案件受理费”,而鉴定费明确不属于“案件受理费”,那么在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当然不能强加给原告。
此外,还有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在鉴定费没有具体落实如何承担之前,可以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继续进行审理,待最后将鉴定费列入诉讼费用中一并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评析】
在考虑处理上述问题中,需要明确以下两点:1、裁定准许或不准原告撤诉,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并不涉及实体处理方面的问题,法院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进行审理,也就不存在“谁主张”(举证)的问题;2、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效力,不能直接在裁定书中载明鉴定费由原告或被告承担,然后由已预交的一方凭该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对方履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除了其中所列举的两点理由之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那么意味着在程序上诉讼已经结束,至于谁胜诉或败诉,已无需法官下结论,被告如果认为鉴定费不应由其自己承担,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第一种意见中的第2点理由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目前尚未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另外,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和自由处分,在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不能以鉴定费承担问题未解决为由不准许原告撤诉。
该案经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最后对被告所预交的鉴定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