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田某途经某村李某某的棉田时,趁四周无人之机,采取用手捂李某某嘴部、抠、摸阴部、亲吻其唇部等方式,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在被告人田某亲吻李某某唇部时,李某某将被告人田某唇部咬住,被告人田某掐住李某某的脖子说“你松开我就走,你不松开我就掐死你!”李某某松开嘴后,被告人田某站在原地不走,李某某又哀求田士金赶紧走,后被告人田士金离开犯罪现场。案发后,被害人曾两次欲喝药自杀,被其丈夫阻止;被害人将被告人给的5000元退还并要求予以严惩。
【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疑,但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审理过程中存在着分歧。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行为属犯罪中止,并试做分析如下:
一、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进行整体评价
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中,先是因被害人的反抗而停止了犯罪,后又在被害人的哀求下离开了犯罪现场。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成立犯罪未遂,而后在被害人哀求的情况下成立犯罪中止。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其否认了犯罪行为的整体连续性,结果就会出现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未遂之后尚有中止犯出现的情况,从而违背了整个的犯罪过程中不可能同时出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犯罪形态原理。所以,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评价并把握。具体到本案来说,被告人实施整个强奸犯罪的行为并未完全实行终了,预期的危害后果尚未发生,其完全有条件对被害人继续实施侵害。如果被告人在能够实施进一步侵害的情况下,选择自动放弃犯罪,就完全符合中止犯的认定要件。
二、被告人系“自动”而非“被动”放弃犯罪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在存在被害人反抗和哀求行为等一定外界不利因素下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如何判断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中止犯罪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中止犯罪。有外界影响的均不是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因此,在存在外界不利因素的条件下,行为人只要放弃了犯罪,仍应作为中止犯处理;3、主要作用论,认为对犯罪人意志起影响作用的因素很多,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根据不利因素对行为人主观意志所起作用的大小判断犯罪形态;4、结合论,认为不能单纯考虑外界因素所起作用的大小,也不能单纯强调犯罪人主观上内因的决定作用,而应该把外界因素和犯罪人的主观认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理念,同时可以适用“福兰克公式”来具体判断是“欲为而不能”还是“能为而不为”,从而认定是犯罪未遂或是犯罪中止。
具体到本案,从客观方面来看,案发时棉田四周无人,被害人在松开嘴后继续哀求被告人,被告人仍站在原地不动,该种情况表明被害人和被告人均能够认识到强奸行为能够继续进行下去,被害人的反抗尚不足以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完全有能力将犯罪实施完毕,从而达到既遂状态;从主观方面来看,虽然被告人存在害怕被人发现的思想认识,但是结合其在被害人哀求的情况下站在原地不动的客观行为,这种思想认识仅仅是其内心世界的暂时的一种思想斗争,并不影响其最终选择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综上所述,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自动离开犯罪现场,没有对被害人继续进行侵犯,“能为而不为”,主动而非被动地彻底放弃了犯罪,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系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