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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案件解析
银发老人再就业,法律问题需知晓
发布于:2016/5/5 21:22:03 点击量:
   我国现在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个亿,占总人口的14.9%。老年人已经成为中国人口不可忽视的一只大军。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节节高”、社会观念“日日异”,原本应该儿孙满堂、颐养天年的银发老年选择“再就业”,成为就业市场上一只不可小觑的队伍,许多企业也愿意选择老年人为自己提供服务,甚至在一些特殊领域,“银发族”比年轻人更受用人单位青睐。然而,在老年人再就业的高涨热情下,我国配套政策、法律规范亟需健全等问题也走入大众视野,需要引起社会关注。
 
  1、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再就业,其与用人单位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仍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那么,如果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再就业,和用人单位形成什么法律关系,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夕阳老人被临时辞退,索要补偿未获支持
 
  2013年已经64岁的赵大爷为了打发时间也为了补贴家用,在别人的介绍下与一物业公司签署了《劳务协议书》,为一小区清扫楼道,一个月工资1800元。虽然工作不是特别轻松,但是赵大爷一直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可谓兢兢业业。但是,2015年2月,赵大爷刚来到物业公司报道,准备拿着清洁工具上班时被主管告知自己被辞退了,今天不用工作。赵大爷询问原因,物业没有答复。赵大爷对自己无故被辞退很生气,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劳动合法》的规定,支付自己两个月的补偿金3800元以及之前一个月的加班费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协议。但是赵大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所以,赵大爷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赵大爷在与物业公司对劳务费进行结算的时候,并没有提加班费的事情,赵大爷在法庭上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加班费的约定,据此,赵大爷要求支付加班费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已满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工作没有被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纳入保护范围,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往往不属于劳动合同,而属于劳务关系。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报酬的法律形式,两者的界限十分模糊,因此极易混淆。然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却有很大差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工资,被辞退后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等;而劳务关系就不一样了,往往一方仅需给另一方支付报酬而无需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2.老人劳动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么?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有时不可避免会发生意外事件导致自己受伤。我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们知道,劳动者受伤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不仅看病不用掏自己一分钱腰包,工伤期间用人单位还要按时支付工资;如果认定为伤残,用人单位还要支付护理费,还有伤残补助金领取。可谓待遇“不菲”。那么超龄老人再继续工作时,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呢?
 
  【案例】半百老人下班发生事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被驳回
 
  已经五十七岁的王大妈前几年从单位退休后,一直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只是从原来的一线部门被抽调到二线,负责单位一些人事材料的保管和查询。去年,王大妈下班骑自行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汽车撞倒。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事情发生后,王大妈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法院提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均被以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被驳回。为此,王大妈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自己护理费、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大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与肇事车辆的车主搭乘赔偿协议,车主已经赔偿王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此外,王大妈属于退休人员,按时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大妈在用人单位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此时王大妈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工伤申请未被有关部门认定。原告王大妈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虽仍在被告处工作,但是此后双方之间形成的系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王大妈要求被告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各项诉讼请求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驳回了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是说这些老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只能按照劳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规定,许多学者、律师非常不认同。他们认为,劳动法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录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劳动法》只是禁止用工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录用已经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
 
  当然,现实中,也有一些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也就是说对于超龄农民工老人,在工作中受伤,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大家可能会说,为什么是“有可能”,不是“肯定”呢?这是因为,最高法院的答复只是答复,并非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在目前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各地、不同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由此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3.老年人再就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此外,许多老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其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对此,我们建议广大老年朋友,退休后重返岗位,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合同时,与单位约定好明确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增强证据意识,维护好自身权益。